• 诉求人: 彭**
  • 诉求编号: 201242
  • 诉求时间: 2024-03-26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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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住房的继承或更名

父亲(66岁)的集体土地的宅基地住房,如何继承或更名至子女名下。父母为农村户口,子女为城镇户口。宅基地住房位于德胜村

办理跟踪信息
  • 2024-03-26 08:54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4-03-26 08:58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松滋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4-03-27 09:14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松滋市 信访局〗。
  • 2024-03-27 14:51 【松滋市 信访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4-03-28 09:45 【松滋市 信访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松滋市 信访局
回复详情  

您好,经农业农村局相关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回复如下: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等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通过集体分配由村民按户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的,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宅基地城镇户口子女不可以继承宅基地,但子女能够通过继承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屋来获得继续使用宅基地的权利,而不是直接继承宅基地,该房屋不得翻建、改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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