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开发区联合街道范家台社区,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报名条件中。把是否交纳物业费,作为前提条件。在公示中,业主已投票反对。但社区依然我行我素。(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对相关法规作出审查意见。
全国人大法工委: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小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有公民对此规定提出审查建议。
我们审查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其参选资格以业主身份为基础。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属于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民事违约行为。地方性法规以此限制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的资格,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烦请荆州市人大常委作岀说明。
您好,接到您的诉求后,我们第一时间与范家台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进行了联系,经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之前,已与小区业主代表协商通过把缴纳物业费作为参选的条件之一。二、根据荆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荆州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应当对参选人员履行业主义务、遵守管理规约等情况进行审核,充分考虑物权份额、物业业态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提名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作为业主 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一)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遵守管理规约和公序良俗;(二)不履行业主义务,不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违法建设,侵害公共利益或其 他业主合法权益;(四)被列入社会失信人员名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