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杜**
  • 诉求编号: 167456
  • 诉求时间: 2022-01-14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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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栋,12栋交房1年多至今开发商电都没装入户

我是翰颐园11栋的一位业主,房子交房1年多电都是用的临时电,年关将至,临时电跟本带不起大功率的电器,所以经常跳闸,严重影响了我们的居住环境,跟开发商和住建局反映多次都没结果,希望贵平台能帮帮我们。

办理跟踪信息
  • 2022-01-14 17:52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2-01-15 15:21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公安县 住建局】
  • 2022-01-17 09:17 【公安县 住建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2-01-20 17:23 【公安县 住建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公安县 住建局
回复详情  

1、我局本着“群众利益至上”的原则,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已决定近期约谈小区开发商,让开发商承诺上述楼栋电力部门验收及电表立户具体办结时间。

2、根据诉求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中的第2点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①以上设施中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做累加)。

(1)逾期在 60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0.3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6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款项(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4.9%(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0.3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为此,建议诉求人与开发商协商处理,如处理未果,诉求人可启动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县住建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将于近期就翰颐园小区11栋、12栋电力部门验收及电表立户事宜正式约谈开发商,让开发商就上述问题的办结时间作出具体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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