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程**
  • 诉求编号: 202044
  • 诉求时间: 2024-04-18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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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交房,今年去收房要补交全部物业费,是否合理,是否有优惠。

本人购买期房三年,今年才收房,收房时候缴纳全额物业费,请问为什么我没有收房没有入住,是不是应该有物业费减免。还有就是停车位,没有停也没有接收,也要我缴纳全额车位管理费。是否合理。是否有减免政策。

办理跟踪信息
  • 2024-04-18 10:35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4-04-18 15:01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公安县 住建局】
  • 2024-04-20 09:21 【公安县 住建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4-04-22 10:40 【公安县 住建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公安县 住建局
回复详情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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