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鲁**
- 诉求编号: 198190
- 诉求时间: 2023-12-12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荆州市沙市区春秋府1-18栋楼顶产权归属问题?
办理跟踪信息
- 2023-12-12 10:29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3-12-12 16:50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3-12-13 09:13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市直部门 司法局〗。
- 2023-12-15 10:00 结帖评分:不满意
系统提示: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应答,系统自动认定为不满意。
回复单位 | 市直部门 司法局 | |
回复详情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露台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可以作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根据该条规定,露台成为专有部分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符合规划。这里的规划应当是指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二是具有专有部分的特征。即具有构造上的和利用上的独立性,根据规划,该露台专属于特定的房屋。三是建设单位已经根据规划列入特定房屋的买卖合同。四是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和业主在特定房屋的买卖合同中应经对该露台的权属作出约定。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露台则不构成专有部分,应属于业主共有。对于未规划为特定房屋附属物的露台,开发商不得处分给个别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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