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吴**
  • 诉求编号: 201510
  • 诉求时间: 2024-04-02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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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区劳动监察大队不作为

 我之前在荆州市燕兆丰业商贸有限公司就职,因为公司恶意拖欠工资,导致我被迫离职,我于2024年4月1日致电沙市区劳动监察大队,提出了2点诉求:

1.依据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回复只要没有超过单位的工资发放时间就不存在拖欠。劳动监察大队不支持劳动部规定,不履行劳动监察义务、不作为。请问:作为劳动部下属单位,这个文件对你们来说是个摆设?

2、依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职工工作就需购买社保。劳动监察大队回复要工作满15个工作日才购买。请问:劳动监察大队该项回复的法律依据何在?

对于上诉两个问题,接话人当时无法解释,在承诺稍后给予回复后粗暴挂断电话,且至今任未有回复。我是个很顶真的人,既然劳动监察无法对上述问题解释又不做回复的“冷处理”。我只有借贵站来继续提出自己的问题:劳动监察这是不是有利于解决问题的处理方式?这样会不会激化矛盾?是不是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遇到了某些阻力?能不能给个回复说明是怎么个处理方式。


办理跟踪信息
  • 2024-04-02 19:53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4-04-03 09:05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沙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04-03 10:27 【沙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4-04-03 16:52 【沙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沙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详情  

1.经查,监察大队不存在诉求人描述的不作为的情况。监察大队一直耐心给诉求人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诉求人曾在沙市区荆州市燕兆丰业商贸有限公司从事人事工作,现反映2024年3月的社保、医保未申报,并被拖欠7天共计600元的工资,望协调社保、医保申报及拖欠工资的问题。

2.经监察大队协调,被诉单位已经支付诉求人3月份被拖欠的7天工资共计600元。希望劳动部门协调被诉单位缴纳2024年3月社保的事宜,诉求人已于3月11日申请劳动仲裁,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告知诉求人,待劳动仲裁院对涉诉双方关于3月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宜作出裁决后,监察大队将依法依规督促被诉单位为诉求人进行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4月3日监察大队多次联系诉求人告知处理情况。诉求人对上述情况表示知悉与理解。

办件单位:沙市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联系人:张含 0716-8817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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