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易**
  • 诉求编号: 151144
  • 诉求时间: 2021-05-14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满意
劳动纠纷问题

尊敬的劳动局: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请问,第一问题是2020年疫情已经被人民法院高院确定为不可抗力因素,荆州地区2020年疫情不可抗力时间从什么时间开始到什么时间结束?

第二问题是我本人2019年11月15日离职,在2020年12月30日主张19年11月前劳动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时效终止?

第三问题,我老婆在同一个单位工作,于2019年9月30日因单位原因停止工作,于2019年11月15日正式离开单位。于2020年12月30日主张劳动仲裁,是否属于劳动时效终止?

谢谢!

办理跟踪信息
  • 2021-05-14 03:14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1-05-14 09:29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1-05-14 14:49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石首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021-05-14 17:08 【石首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1-05-20 09:24 【石首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石首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详情  

首先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关注。经调查核实,该诉求人已向石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石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作出裁决,诉求人不服石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裁决,可向石首市人民法院起诉。以上回复内容已于2021年5月17日电话告知诉求人。如您以后对人社工作的有关建议、问题,欢迎登入E线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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