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刘**
- 诉求编号: 81877
- 诉求时间: 2019-01-06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投诉江陵滨江司法鉴定所
办理跟踪信息
- 2019-01-06 15:52 网友【刘**】提问,等待处理。
- 2019-01-06 15:54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江陵县 司法局】
系统提示: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应答,系统自动认定为不满意。
回复单位 | 江陵县 司法局 | |
回复详情 | 2019年1月6日,江陵县司法局接到刘伟的投诉称:刘伟在与朱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朱某在滨江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5%,构成十级伤残,与荆州长江司法鉴定所鉴定不构成伤残结论不同。要求针对不同鉴定结果给出鉴定依据,做出解释。 接到投诉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科室就投诉情况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朱某确实于5月15日到滨江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委托,鉴定日期为2018年5月15日-2018年6月11日,鉴定时机符合规定。对于鉴定结果不一样的情况我们也咨询了江陵滨江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鉴定人做出解释: ①时间差异:被鉴定人首次鉴定时间为伤后3个月后,而重新鉴定为8个月后。 ②骨折愈合:骨折愈合初期为纤维骨痂及骨样骨痂形成,从而由不成熟的编织骨变为成熟的板层骨,骨皮质和髓腔正常致重新恢复。 ③愈合时间:受血供,软组织损伤及个体差异影响。 ④恢复状况:积极的康复治疗及功能锻炼 如有疑义,可根据您的需求,我们可协同您请荆州法医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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