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张**
  • 诉求编号: 199301
  • 诉求时间: 2024-01-18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满意
想了解现今分解住院政策

前段时间在荆州市中心医院住院,康复科表示住院只能住21天,想继续住,需要回去休息七天,再来办理住院,或者转院到其他医院,也咨询了荆州市中心医院,医院反馈说,是根据卫生部印发《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条规定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过30天,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过40天。医院规定住院患者不能超过21天。

但本人网上查看相关政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所以想了解两份文件之间有什么区别,现今政策到底是什么样的,谢谢。(本次来访不存在任何投诉,只是想了解相关政策,方便今后就医)

办理跟踪信息
  • 2024-01-18 12:14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4-01-18 14:33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1-19 18:04 【市直部门 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4-01-22 17:29 【市直部门 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回复详情  

我单位接到e线民生编号为199301的咨询件,迅速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处理,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的“加强分工合作,促进分级诊疗,推进体系整合化”要求,以及综合性三级医院的功能定位,医院根据患者病情,给予合理的住院周期安排。患者不属于危重症及急情期康复病例,因此根据患者病情实际情况,该患者在荆州市中心医院住院20天后,建议患者出院转下一级医院继续诊疗或者门诊康复治疗。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关注,如您还有不清楚或其他需要了解的,可以与我们取得联系,电话:0716-4163841。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特此说明。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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