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李**
  • 诉求编号: 216247
  • 诉求时间: 2025-07-01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地下车库未验收,物业能收取停车费吗

荆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回复,物业公司在地下一层停车场未完成整体验收,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未取得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即未完成法定验收程序的情况下向业主收取停车费。 请问律师:停车收费虽已公示,但物业公司在未取得地下停车场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况下,开展停车收费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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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线民生问题

办理跟踪信息
  • 2025-07-01 17:23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5-07-02 09:42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尚万一律师】
  • 2025-07-04 10:00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尚万一律师
回复详情   由于出差,未能及时查看提问信息,回复太迟了,抱歉!以下是回答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下停车场作为小区配套设施,若未竣工验收备案,其交付行为本身违法。即使开发商与物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也不能改变停车场未达法定交付条件的事实。即使物业合同约定了停车费条款,亦因停车场未验收导致服务内容无法实际履行,物业单方面收费缺乏法律依据。
业主可向当地住建部门举报停车场未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要求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若停车场存在消防隐患(如未配备消防设施),可同步向消防部门举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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