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刘**
  • 诉求编号: 195254
  • 诉求时间: 2023-09-10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咨询一条法律和一条法规

尊敬的检察院领导:我咨询一条法律和一个法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款:1有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2被告人行为侵犯了财产;3有证据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具备这三个条件就可以刑事自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在伍仟元以上的。2毁损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条法规现在还适用吗?

办理跟踪信息
  • 2023-09-10 17:56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3-09-11 09:32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 2023-09-11 11:09 【市直部门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3-09-12 12:00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第八检察部
回复详情   已重新邮寄受理通知书。
全部评论
    我要评论
    关闭导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