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机**
  • 诉求编号: 2702
  • 诉求时间: 2011-09-01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感谢交管局及时回复及领导重视,请依法对所申诉的情况进行审查。

感谢交管局及时回复,并称领导重视,正在调查。那我就配合交管局领导的调查!********申诉车辆信息:车架号LSVFB4553A2157587,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420005766648,车牌号就不公开说了,反正交警已经可以通过上述信息查到了。********申诉事由:公交管[2009]128号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2009年6月5日,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09)和《机动车号牌图像自动识别技术规范》(GA/T833-2009)两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请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第5.2.4项规定,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机动车行驶方向上的标志指示、机动车尾部全景特征、号牌号码等信息,适用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包括: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该车于2010年10月17日在屈原路(一大队二中队)以及2011年4月9日在金龙路(二大队八中队)分别有一个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记录,交管局已实施行政处罚完毕。这两个违法记录的图片中均没有包含“机动车行驶方向上的标志指示”以及“机动车尾部全景特征”,而只是包含了“机动车前部全景特征”,因此证据不符合公安部的技术规范。这两个行政处罚缺乏合法有效的证据,应当撤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5.2.7项规定,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机动车通过停止线时的交通信号灯指示状态、导向箭头、机动车尾部全景特征和号牌号码等信息,适用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包括: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该车于2011年7月13日在环城二路(松滋交警大队)有一个不按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记录。图片中不能清晰辨认地面车道上的导向箭头,违法记录应撤销。********依照“行政处罚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特向交管局领导申诉上述三个问题,希望交管局领导能够认真审查,看我反映的三个问题是否属实,并作出适当的处理。谢谢!

办理跟踪信息
  • 2014-05-14 11:22 通过审核2014-05-14 11:22:08
回复单位 e线民生栏目组
回复详情 交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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