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聂**
- 诉求编号: 166747
- 诉求时间: 2022-01-03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 2022-01-03 11:33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2-01-03 16:29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松滋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1-04 08:44 【松滋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2-01-04 15:36 【松滋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2-01-05 20:21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 松滋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回复详情 | 经调查了解,该诉求人在阳光信访平台也曾投诉过,我局已经给出过书面的回复,回复如下:
关于你们的投诉,本局已经受理,现书面回复如下:
一、关于要求开发商退还其收取宗地费500元、分户费180元的诉求
本局经调查,松滋青峰水岸开发商为松滋市尚城置业有限公司,其收取宗地费、分户费属于乱收费行为。本局已经依法立案查处。2021年11月18日,本局已责令该公司将宗地费500元、分户费180元退还给你们。
二、关于要求开发商退还其收取的天然气开户费2300元的诉求
本局经调查,松滋青峰水岸开发商即松滋市尚城置业有限公司收取天然气开户费认定为乱收费行为的依据不足:
1、因你们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三项第二条中明确约定“买受人所购房屋须缴纳的代收费用有:天然气报装开户费:2300元/户。(以上金额均为暂定,具体以相关配套服务单位的收费标准为准)”。此合同完全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此合同已经成立且合法有效。
你们提出的《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第585号文件) 和鄂价检〔2016〕128号三个文件属于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不得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你们反映的遭受蒙骗才签订合同的情节。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你们可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因此,你们双方应当依照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履行双方各自的义务,本局无权干涉。
三、本局一直在依法履职
本局已经依法对开发商即松滋市尚城置业有限公司违规收取房屋宗地费、分户费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对你们小区所有业主退还了宗地费500元和分户费180元。不存在强词夺理偏袒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处理你们投诉事件过程中,因本局工作人员未解释清楚导致你们产生误解之处,请你们谅解!
后期,本局对开发商、物业公司的经营行为仍然会依法依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也欢迎你们对本局的工作进行监督!我们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有授权才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本局一直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但也绝不能知法犯法,违法作为!
特此回复!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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