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8年购买了恒福新里程项目的商品房,支付本金后其余部分通过公积金贷款,贷款银行为中国银行监利支行,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通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通知里提到的办理流程有业主委托办理(收费)和业主自行办理两种方式可任意选择,因经济原因本人选择自行办理,按通知里的自行办理流程办理进行到第二步时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因为本人购买商品房是公积金贷款购买,要办理房产证还需要把预告抵押证明从银行借出,并且还需公积金中心盖章审核。去银行后银行告知借出业务不针对个人办理,需由企业跟银行发商借函后银行才会借出,然后又回来找房地产公司,公司反馈他们没有办法办证,他们也是找的第三方公司并且向我展示了由他们公司出面找的第三方公司为部分业主借预告抵押证明的资料,在资料里我发现该公司所谓的找的第三方公司出具的商借函落章的公司名称为荆州市恒福兴达房地产有限,与我购买商品房的公司一致,可以理解为自己找自己代办后收取业主代办费,提出质疑后房产公司工作人员解释为第三方公司与他们不属于一个部门,并承诺会免除我的代办费,但是要等拿到证以后才能凭收据来退款,让我先回去等第三方公司从银行借预告抵押证明了再说,并且给了我公司的联系方式。等我回去以后想问需要提供什么资料给第三方公司去借预告抵押证明时再联系房产公司就联系不到了,去公司没有人,电话也没有人接。我的诉求是:1、房地产公司作为出卖人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配合受买人办理从开发商购买商品房的转移登记(新房),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规定时间内将取得的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交付给受买人。 2、自己找自己出商借函借证算不算代办,能不能收取代办费,如果不能,烦请房地产公司退还18年收取的代办费。据房产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办证工作人员说,该小区80%的业主都是他们代办的,恒福新里程项目一共9个栋,除开部份楼栋有两个单元,其他都是一个单元,每单元大约30层,每层4户,住户超过1000,按每户450元的代办费,这笔收入是否合法?3、代办费的收取是通过先收,办证后退还,代办的就扣除代办费后退还余额,未采用代办的就全额退还,期间收费未开发票 ,只有一个收据,退费凭收据在十个工作日内退还,这种行为是否合适?就该公司拒绝通话,“不清楚,不知道,不了解,领导不在”等诸如此类的各种理由推卸责任,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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