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李**
  • 诉求编号: 166212
  • 诉求时间: 2021-12-23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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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高音喇叭 商家高音喇叭 噪音太大

沙隆达广场【广场舞】 高音喇叭 沙市饭店门口商家 【使用高音喇叭宣传商品】噪音扰民 周围居民无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办理跟踪信息
  • 2021-12-23 22:24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1-12-24 14:56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沙市区 公安分局】
  • 2021-12-24 15:03 【沙市区 公安分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2-01-04 08:46 【沙市区 公安分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2-01-12 09:00 结帖评分:满意
回复单位   沙市区 公安分局
回复详情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到,中山路派出所、崇文街派出所已安排民警到现场调处,责令沙市饭店门口商家已经广场跳舞群众降低音响的音量,避免扰民。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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