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叶**
  • 诉求编号: 159701
  • 诉求时间: 2021-09-11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呼吁大家遛狗牵绳,清理粪便!

目前养狗的市民越要越多,遛狗不牵绳以及粪便不处理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大街小巷随处可见散养的犬只以及粪便严重影响环境卫生,对市民正常外出造成了严重影响。

根据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所以,无论狗的大小,出门一定是需要佩戴牵引的。

可是像“太师渊公园(双拥主题公园)”散养犬只的现象特别严重,许多饲主都将自己的犬只在这边放养。太师渊公园作为市区为数不多的大型绿化场地,老年人以及小朋友特别多,很容易发生意外。

而且遛狗不牵绳,犬只会在饲主不经意间排泄大便,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布日期:2020-05-28)》:“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以及“?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遛狗不牵绳以及排泄物不清理的问题是违法的!

所以我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劝诫“不牵绳、不清理粪便”的行为,对于屡劝不改的当事人,应该按照相应法规做出处罚。

公民的行为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希望政府能多做宣传,比如在遛狗密集的地方设置执勤人员监督指导、派发传单、张贴宣传栏。社区以及物业也应当在基层多做宣传,一视同仁。

同时也呼吁我们养狗的朋友,能够自觉牵绳,这样也可以避免犬只走失、误食、交通意外等,牵绳才是爱犬的表现!同时随身携带垃圾袋,及时清理粪便,不要影响其他市民的正常生活。

狗是人类的朋友,相信只要大家都文明遛狗、相互理解,这些矛盾都是可以化解的!

办理跟踪信息
  • 2021-09-11 14:37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1-09-11 17:18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公安局】
  • 2021-09-13 10:46 【市直部门 公安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1-09-13 11:14 【市直部门 公安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1-09-14 09:19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公安局
回复详情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知悉。

目前,荆州市正在起草《荆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该养犬管理办法对规范养犬方面的问题均作出了规定。该养犬管理办法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后续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并在完成相关立法程序后最终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规。待该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后,相关执法部门将依照该管理办法,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管理。也欢迎您对养犬办法提出宝贵意见!

补充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经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指出“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指明“必须佩戴牵引绳”。为什么还要等《荆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我也查阅了目前正在起草的《荆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关于《办法》中的两条不满意。其一:关于肩高的限制不妥:无论大型犬还是小型犬,看的是主人的公德心,如果大狗不准养,小狗不牵绳、不清理粪便,那么该《办法》的最终目的也没有达到。限制的不是犬只的大小,而是主人的公德心,没有公德心的,大狗小狗都不能养才对!其二:关于每户的犬只数量问题不妥:还是那句话,主人有能力、有责任心、有公德心,那么养多只没有问题,只要不影响其他市民权利,那么已经饲养多只的家庭,应该酌情继续允许其饲养,《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中也明确指出了“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否则不排除有些家庭可能会遗弃犬只,反而给社会造成负担和潜在危险,这也是与该《办法》的最终目的相违背的!希望公安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能从荆州实情出发,合情合理合法的维护各方权利和义务。同时感谢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对广大市民诉求的聆听和辛勤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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