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陈**
  • 诉求编号: 155512
  • 诉求时间: 2021-07-17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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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取钱怎么这么难

一张留着老伴姓名的定期存单到期了,老伴却因病去世。存单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按道理到期凭密码就可以取出。因为理论上,银行与存款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按合同(存单)到期要回债务,天经地义,可现实中银行作为债务人却让债权人费尽周折能拖就拖。本来按合同(存单就是合同)仅凭密码就可以办的事,按银行要求带上取款人的身份证也无可厚非,但银行却还要出示去世者的身份证,就显得没有道理。因为按当地殡葬服务的规定,火化要凭死亡证(不然不给火化)—— 要办死亡证必须到公安部门下户口—— 下了户口就要注销身份证,所以银行这个要求实属无理。若没有老伴身份证,银行又提出要办公证。办公证无非就是证明夫妻关系,我再三解释户口簿就可以证明关系,难道连户口本都没有法律效力?银行又说,因为还要看还有无其他继承人,免得以后来找我们扯皮。我认为这更是超出了当初的合同范围,也超出了银行的职责范围,把归法院管的事都揽过来了。在无法讲理的情况下,老百姓只能忍气吞声,花钱去办完全没必要的“证”。问题是,到哪个部门他都有诸多理由考验你的耐心和腿劲。公证处又开出一张“公证指南”,内容实在多而离奇,一共有六大条,每一条又包括若干小条,太多我不想实录,拍了二张照片,但发不过来。最不可理喻的是,还要去世者的墓碑近照、远照各一张(洗成六寸),(如果骨灰撒了没有墓碑不知咋办?)我 想~还好,没有要去世者的骨灰提取DNA哦。待我无奈地去找社区开亲属关系证明时,社区的答复居然是:我们不开这一类证明,市里已经下文了!我的问题要求还没说明白,人家屁股一扭就走了,根本不听你一个老人的诉说!其实我也是认为要社区开什么“亲属证明,的确是”多此一举‘’。户口本是干什么的?!有户口本就可以证明了。我来开这个证明是实属无奈!我已经忍无可忍,天气炎热,时间过去十多天,问题仍未解决,人都快崩溃了,钱也没取出来。也不知向谁投诉?谁能解决问题?!

办事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各自为战,为本部门利益设置层层关卡,宁可让老百姓多跑腿,也不愿自己多张嘴(多解释)。

为该不该办公证的问题,我反复在网上查阅资料,办公证是属于老百姓自己的选择,不能强求。但银行仗着垄断财大气粗的优势,为维护自身利益,出台了银发(1993)7号文及(80)银储字第18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条二项规定,“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就是说,只要死者家属拿着存单都可以取款,银行是不负责任的。既然如此,银行为什么超越法律规定,不仅要财产继承的文书,还需要进行公证?按这些文件,储户凭密码取出存款,就是有其他继承人有权取款,银行也是没有责任的,况且发生这种事属小概率事件。凭小概率事件制定政策,这政策合理吗?2021年银行又对(1993)7号文作了修改,只对5万元以下的不要公证,这依旧是不合理的。因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属于部门行政规章,不得与法律抵触。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规章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根据第八十八条规定,国务院部门的规章是经国务院备案的,“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现在的情况是债权人倒成了倒霉鬼!存的钱越多取出来越难!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了100周年、党中央习主席一再反复强调“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人民的利益是共产党人办事的出发点,而不是部门的利益,到今天老百姓办点事还是这么难,我真是无语了。

附加图片:

e线民生问题

办理跟踪信息
  • 2021-07-17 16:03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1-07-17 16:11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湖北银行】
  • 2021-07-18 14:05 【市直部门 湖北银行】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1-07-18 14:05 【市直部门 湖北银行】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湖北银行
回复详情   尊敬的客户您好,感谢您对湖北银行的支持。已与客户联系,银行配合客户办理支取该笔业务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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