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沈**
  • 诉求编号: 155426
  • 诉求时间: 2021-07-16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房产交易个人所得税务问题咨询

房产交易个人所得税是收差价的20%或者房屋现价的1%。如果是继承或者赠予的房产,在石首是可以按房屋现价的1%收吗?因为我看网上说继承或者继承的房产必须据实征收,也是必须按差价20%收。所以想咨询下你们官方

办理跟踪信息
  • 2021-07-16 07:23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1-07-16 11:26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税务局】
  • 2021-07-20 13:00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税务局
回复详情   经石首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及时和诉求人取得联系,就其关心的继承的房产再交易缴纳个人所税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个人二手房交易如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具体征收率为房屋差价的20%;如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具体征收率为:144平米以下住房征收率为1%,144平米以上住房征收率为2%,出售满5年且唯一住房免征个税。非住房(商铺等)征收率为3%。
无偿受赠房屋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不满足相关条件的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税,税率为20%。计征应纳税所得额为:赠与合同标明房屋市场价值-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扣除的相关税费。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相关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2、财税[2009]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首市税务局办公室对此信访件回访,诉求人表示诉求处理的过程和结果表示满意,税务局工作人员在办件过程中不存在“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
全部评论
    我要评论
    关闭导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