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尹**
  • 诉求编号: 153146
  • 诉求时间: 2021-06-15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满意
违法企业拒不缴纳社保费,由哪个部门负责对其征收

2020年7月本人到市人社局社保费经办窗口查询缴费记录时,发现活力二八集团(荆州)宏达纸品总厂(附件1)与本人解除合法劳动关系(1995年11月-2004年12月)后,只为本人补缴了1999年至2004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1995年1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未申报未缴纳。本人立即向荆州市人社部门反映企业欠费情况,该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于2021年5月7日依法做出社保费补收核定(附件2)。

为保障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向贵局举报违法企业,现请明确告之:1、贵局具体由哪个科室(部门)履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赋予的相关法定职责。2、该科室(部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附加图片:

e线民生问题

e线民生问题

办理跟踪信息
  • 2021-06-15 11:49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1-06-15 14:57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1-06-15 17:20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市直部门 税务局 〗。
  • 2021-06-16 08:53 【市直部门 税务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1-06-16 17:13 【市直部门 税务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税务局
回复详情  

针对诉求人反映的情况,我局回复如下:

尹小兰于2021年3月8日向荆州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办公室提出信访要求,并登记,信件编号:4221030815420132,该案件现在处理当中。活力28集团荆州宏达纸品总厂在我局管理状态为:注销。经与荆州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办公室联系,活力28集团荆州宏达纸品总厂欠缴该信访人的社保费(单位承担部分)荆州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办公室已同意依法予以解决,但尹小兰提出个人承担部分也应该由活力28集团荆州宏达纸品总厂缴纳,这个请求明显不符合我国社保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全部评论
    我要评论
    关闭导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