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卢**
  • 诉求编号: 153040
  • 诉求时间: 2021-06-13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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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树,美化小区,黑心举报者

第一次物业联系专业修树的进行修剪,结果有人举报说是砍伐,被城管罚款,停工不准修。几个月后这修过树都长出的新的枝叶,漂亮,整齐又不遮阳,何为砍伐之说!

第二次应广大业主要求,业委会出面对修树之事报备园林和社区,园林回复只要没有投诉可以修,并且到现场看后认为确实应该修。可是又被别人用心的业主举报说是砍伐,然后城管不听业主呼声,再一次进行罚款不准修。

附加图片:

e线民生问题

e线民生问题

办理跟踪信息
  • 2021-06-13 10:15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1-06-13 15:30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城市管理委员会】
  • 2021-06-15 10:46 【市直部门 城市管理委员会】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1-06-15 10:46 【市直部门 城市管理委员会】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城市管理委员会
回复详情  

卢女士:

    您好!我委收到您的诉求件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荆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査证核实。经查实,该小区发生多起砍伐、修剪截杆树木违法案件。城管部门依据《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予以査处:

    一、根据《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城管部门积极支持小区物业、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绿化的正常(经申报批准后)维护修剪,维护群众的合理利益。

三、修剪树木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后果轻微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宣传教育为主,不予行政处罚。

    砍伐、修剪截杆树木后果严重的,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 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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