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武**
  • 诉求编号: 142854
  • 诉求时间: 2020-12-15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更改彭腊梅的年龄

我对公安局户政科坐在办公室看材料不满意,我们如果到哪里找公安局的原始资料,就为提供第三次人口普材料都跑了两次,难道村委会证明材料还不能证明吗?

办理跟踪信息
  • 2020-12-15 15:52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0-12-15 16:12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公安局】
  • 2020-12-18 18:13 【市直部门 公安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0-12-21 18:58 【市直部门 公安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0-12-21 19:29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公安局
回复详情  

按照省公安厅户政业务事项标准清单规定:更正出生日期需提供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载明真实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或其他可以相互印证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始凭证材料。

退回资料原因:

1、申请人提供的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表中显示,彭腊梅1972年12月9日出生,彭爱梅1975年2月12日。

2、申请人提供的结婚证显示,彭腊梅1972年11月2日出生,配偶武加明1974年2月4日出生。

3、申请人提供的准生证显示,彭腊梅1972年12月9日,配偶武加明1972年2月3日。

4、申请人提供的彭爱枚身份证显示,彭爱枚出生日期为1975年12月8日。

5、人口信息系统显示彭腊梅1975年1月12日出生,其配偶武新国1974年1月14日出生。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结婚证、准生证,但三种证明材料间均存在人员姓名、出生日期都不一致的情况。其妹彭爱枚的姓名与出生日期也与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不一致。综上所述,不符合省公安厅相关要求,不能办理更正业务。

补充评价

因为当时是手写的公安机关出错机率大,我本着实事求是,如果是假的,在复印时我干码不改了再复印。希望公安机关本着为民办实事予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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