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刘**
- 诉求编号: 130130
- 诉求时间: 2020-06-04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 2020-06-04 10:19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0-06-04 10:54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工商银行】
- 2020-06-05 10:02 【市直部门 工商银行】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0-06-05 10:02 【市直部门 工商银行】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 市直部门 工商银行 | |
回复详情 | 先生您好,关于咨询的问题,我们再次回复如下: 一、关于知道客户电话号码是否合规合法。根据我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等有关规定,我行留存客户包括手机号码在内的相关身份信息,既是依法开展经营的需要,同时也是便于银行与客户之间进行沟通交流的需要。 二、通过电话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的行为是否依法合规。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8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第三章第十一条之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电话宣传理财产品。另外,我行营销人员仅向客户打过1次电话,不存在频繁骚扰的行为。 三、关于客户信息是否存在泄露的可能。我行打电话向客户营销的“添利宝”产品,是目前相对于其他“宝宝类”产品比较有优势的产品,我行广泛地向客户进行了电话宣传营销,且是通过专用客服电话95588进行营销,未将客户电话信息泄露给其他人员。我行对客户信息保密工作高度重视,一是经常加强对客户信息保密的教育管理工作。二是对个人客户经理的准入进行了严格审查,其中保守客户信息是最基本的条件之一。三是我行严格对个人客户经理的管理,对从事个人客户经理岗位的员工,按年度签订了《个人客户信息保密承诺书》和《自律协议》,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严肃问责。《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151条专门规定了失密、泄密相关的惩戒措施,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警告至记过处分、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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