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金**
  • 诉求编号: 153080
  • 诉求时间: 2021-06-13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交通事故中车辆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

为什么交通事故发生后,我拿着公安机关开具的临时扣押凭证去取车时,被告知我的车被扣留在第三方交通救援公司,并需要支付200元救援费用。但是,当时交通事故发生后,我并没有拨打任何第三方交通救援公司,只拨打了110、120和中国人保公司。事后取车时询问交通救援公司工作人员,说是交警通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办理跟踪信息
  • 2021-06-13 22:26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1-06-14 12:09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松滋市 交通运输局】
  • 2021-06-15 11:42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松滋市 公安局〗。
回复单位   松滋市 公安局
回复详情  

1、这笔费用不是由交警部门收取,是社会救援公司收取的;

2、已经与社会救援公司取得联系,要求尽快退回200元。

全部评论
    我要评论
    关闭导航
    返回顶部